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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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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 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 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 (2015 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 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 (含场地、泊位等,
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 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两级发展和改革局
(仲恺区科创局、大亚湾区工贸局,下同)是本市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 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对收费行为进
行监管。市、县(区)住建、公用事业、城管、公安交警、交 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 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
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 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 的,需提供其停车场地经当地公用事业、国土资源、城乡规 划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同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提交停车场过
车数据对接方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
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 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 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 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
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 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 门确定。
(一) 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 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 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 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 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 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 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 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 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竟 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 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 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 调整收费标准。
(三)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 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 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 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 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 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 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四)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 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 调节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 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 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 条第(三)点的办法确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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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