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doc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 为安全、 有效、 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一)
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
的治疗手段、 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 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 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
2.
、 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
, 不得进行任何处理, 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
施程序、 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 每周期
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 并且不会影
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
(三)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
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 受教育权、 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 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
子( 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 )
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
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 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
5.
6.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
、卵子最多只能使 5
9.
(四)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
根据《母婴保健法》
3.
4.
5.
(五)
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 (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 )有实行
匿名和保密的义务。 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 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 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六)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 要严格掌握适应症, 不能受经济
供精、 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 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
(七)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
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
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
监督, 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 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 咨询、 论证和建
议。
为了促进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 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
(一)有利于供
,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
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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