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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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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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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5-28
根据《献血法》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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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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