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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村镇际村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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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村镇际村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宏村镇际村综合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为保护宏村世界文化遗产,改善润溪河及宏村周边环境,整 体推进宏村旅游综合提升。根据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夥县县域总体规划、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村镇总体规划, 县政府决定对宏村镇际村三桥沿河等地块进行综合治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参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1、 征收部门:夥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 征收实施单位:夥县宏村镇际村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 征收范围
宏际桥至宏儒桥沿河地块:东至润溪河、南至宏儒桥、西至 际村街道、北至宏际桥,面积约33亩;
宏蕾小区、林业站及供电所地块:东至际村往县城道路、南 至际村往县城道路、西至过境路、北至水墨宏村一期南向路,面 积约29亩;
亭前西南侧沿河地块:东至亭前往南湖道路、南至南溪饭店(含 南溪饭店)、西至润溪河、北至宏际桥,面积约1亩。
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 征收实施时间
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4月30日。
四、 被征收人
征收区域范围内单位、个人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
五、 征收补偿内容
1、 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用房)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 室内装饰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 非住宅用房(办公、工业、商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 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供被 征收人任选一种。不采取宅基地自建安置。
单位非住宅房屋在评估的基础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征收补 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集体、国有划 拨、国有出让)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作价, 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后以货币形式一次性 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 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3) 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4) 搬迁补助费(见附件三)。
(5)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
(6 )非住宅房屋(办公、工业、商业)停产停业损失费(见 附件五)
(二)产权调换方式
安置房为商业用房和商住用房,依法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 可以上市交易。被征收户住房已安置的,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安置房源在水墨宏村一期南向地块,结合旅游服务功能布局 分商业区和商住区进行房型设计。其中,商业区规划设计均为商 业用房;商住区规划设计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三层及以上为住 宅用房。房屋的面积差异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 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 (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管线到位)。
(1)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 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则上在商住区按等同面积产权 调换安置住宅用房、货币购买商业用房(不得只购买商业用房或 全部置换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住宅部分互找差价。结算方 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 结构、成新率结算差价(房屋结构、成新率结算方式见附件六、 附件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住宅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 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调换房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 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均价,不分楼层)结算房款:超出5 M2 以内(含5 M2)的,按1300元/ 结算房款;超出5 以上至20 Nf以内(含20 M2)的,按1700元/ 结算房款;超出20 以上 的,按2200元/ 结算房款。
商业用房按安置价4500元/ (均价,不分楼层)购买, 超出20 以内(含20 M2)的,按4700元/ 结算房款;超出20
以上至50 以内(含50 M2)的,按5000元/ 结算房款;超 出50 M2以上的,按5500元/ 结算房款。
附属用房及附属物补偿(见附件一)。
室内装饰补偿(见附件二)。
搬迁补助费(见附件三)。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见附件四)。
(2 )个人商住用房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房屋经认定合法 的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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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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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