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外科第一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 颅脑外伤后遗症, 颅脑畸形, 颅脑手术史, 慢性颅内压增高, 不能录用。第二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 ,不能录用。第三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 习惯性脱臼, 脊柱慢性疾病, 胸廓畸形, 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 慢性腰腿痛, 大骨节病指(趾) 关节粗大, 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四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五条颈强直, 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 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六条脉管炎、动脉瘤, 重度下肢静脉曲张, 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第八条重度腋臭、头癣, 泛发性体癣, 疥疮, 慢性湿疹, 慢性荨麻疹, 神经性皮炎, 白癜风, 银屑病, 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九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条淋病, 梅毒, 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 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内科第十一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 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 ,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二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 —— 千帕( 90 —— 140 毫米汞柱); 舒张压: —— 千帕( 60 —— 86 毫米汞柱); 第十三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第十五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第十六条胃、十二指肠溃疡, 严重胃下垂( 超过髂前上嵴联线), 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2 厘米(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 治愈后再未复发, 无症状和体征者。(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无自觉症状, 无贫血, 营养状况良好者; 单纯性脾大不超过 3 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酶法检验 40 单位以上者。(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第十八条急、慢性肾炎, 单肾, 多囊肾, 肾功能不全, 不能录用。第十九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第二十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一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克/dl , 女性高于 8克/dl 者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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