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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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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008 年 07月 25日 15时 39分 1269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工商行政“小额贷款”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金融办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 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至 200 名发起人; (三)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欠发达县域 2000 万元) ;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8000 万元(欠发达县域 3000 万元) ;试点期间,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 2 亿元( 欠发达县域 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3 年以上;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 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 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 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 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遵守公司章程, 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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