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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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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郑冠宇台湾东吴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12-1-2 浏览次数:552 字体大小: 大中小主讲人:郑冠宇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评议人: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谢远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 2011 年9月 19 日(周一)晚 7: 0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708 大教室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非常高兴看到大家, 非常感谢大家能够抽出时间来到我们本学期第一次民商法论坛。本次论坛非常有幸地请到了台湾东吴大学的郑冠宇老师。郑冠宇老师从硕士开始就就读于德国的哥廷根大学, 可以说是受到了非常系统的德国法的一个训练。而且郑冠宇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于物权法,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而且郑冠宇老师写过好几篇关于占有的文章。今天郑冠宇老师给我们带来的题目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我相信凭借郑冠宇老师深厚的德国法基础和民法学的功底, 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场非常精彩的演讲。大家欢迎! 郑冠宇: 谢谢!很荣幸能够来到这边跟各位谈一谈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因为在去年的时候, 我到韩国去开会, 正好杨立新老师也去了。我们两个就在还没有开会之前, 在聊天的时候, 杨立新老师就谈了一个案子给我听。然后他讲了一些他的意见, 我当时的一个感觉就是这个案子好象在台湾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当时我也讲了大致上的一个情形。回去之后我又跟杨立新老师要了他的那篇文章看一下, 又仔细思考了一下。然后在前一阵子我又发现台湾有一个相类似的案例, 非常相类似的法院的一个案例, 结论确实是会有一些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蛮值得讨论的。也就是说你看法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话, 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那不同的结论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跟义务来讲会有一些影响。不过这不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事实上, 有的时候甚至于在司法实务上, 我们知道法官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很多是在针对所谓的个案的正义来做裁判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可能提供不同的角度的看法的时候, 事实上对他来讲会在个案的正义的处理上, 有的时候会更方便。那么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最近也想把这个问题拿出来,特别的来谈一下。那么各位可以看一下, 这是当初杨立新老师所提供的案例。我可以大致讲一下, 大概就是说, 一位叫张焕的一个居民, 那么他买了一间房子。那么过了一阵子, 他要把这个房子卖掉。结果就有一位叫做刘金龙的男子要跟他谈买房子的事情。那么谈了几次之后呢, 那么这位刘金龙男士, 就事先去准备好一些假的证件, 在谈的过程当中就把张焕真正的产权证给调包了。然后他又跟张焕讲说, 他想要跟他租房子, 先租房子, 试住一下看看怎么样, 然后再来决定要不要买。所以就定了一个租约, 就租了房子。那住进去之后呢, 他就开始卖房子了。那么刘金龙就开始登广告说要卖房子,那就跑出来一个李大庆来买房子。那这是第三人。那李大庆来买房子的时候那这位刘金龙,他就自称是张焕。那么因为房子是张焕的产权证,是张焕的名字, 所以他就自称说他是张焕。那么因为他手上拿的是真的产权证, 然后他又去伪造了一些身份证件。然后就把房子卖给了这位李大庆。这里面当然还有一些在办理登记的过程当中, 那些房产的管理部门的一些疏忽, 事实上都有可能这样的情形。那么不管。就是说到最后也顺利的把这个房子登记给了李大庆。李大庆住进去之后, 过一段时间才发现, 当初卖房子那个人啊, 刘金龙不是张焕。真正的原来的所有权人张焕就跑出来, 去找最后登记的所有权人刘金龙, 向他请求要返还这个房屋。那么这是大致上整个的这样一个问题, 那么当然在这个问题, 我们先不去谈它的结果如何。当然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 你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再把这个关系用图示的方式给各位来说明一下。张焕的房子, 在 2007 年5 月的时候,刘金龙出来跟他洽谈关于购房的事情。然后他把房产证这些证明调包了, 调包之后, 再跟张焕承租这个房子。然后张焕把房屋交给了刘金龙来使用。事后刘金龙伪造了张焕的身份证明, 然后自称他是张焕, 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李大庆。李大庆是不知情的, 是善意的李大庆。最后张焕的房子既然已登记成李大庆这种情形下, 那么这个时候张焕出面想要跟李大庆来请求返还房屋。如果从结果去看的话, 当然你会想到就是说, 李大庆是善意的这种情形, 那么是不是需要去保护这个善意的第三者?事实上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你究竟是要去保护善意的第三者,还是要去保护原来的所有权人的情形。我们今晚的题目是所谓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那么或许有人会说, 这里面有代理的问题。不过我们先把这个案例先暂时的抛开, 先看看我们所要提到的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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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