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社区开辟及租用治理办法.doc【法规名称】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社区开发及租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12-26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社区开发及租用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2条
位于加工出口区内之员工宿舍、住宅等用地,或依都市计划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使用之社区 土地,其开发及租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社区土地之开发,应配合加工出口区发展之需要,依加工出口区设置计划、都市计划或区域计 划,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或分处拟具开发兴建计划报经济部核定。
前项开发兴建计划包括开发兴建目标、预定开发兴建地区范围、开发兴建方式、开发进度、土 地使用计划、财务分析与计划及预期效益。
第一项依都市计划或区域计划开发兴建时,土地开发利用应依其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办理。
第4条
前条经核定之开发兴建计划由管理处或分处开发兴建时,管理处或分处应检附细部开发兴建计 划报经济部核准。
第5条
依第三条核定之开发兴建计划,由在区内营业之事业或民间事业开发投资兴建时,应以公开甄 选方式评选开发投资兴建人,并应将核定之开发兴建计划及甄选文件公告之。
前项甄选文件包括甄选须知、评选要点及合约书草案。
第一项民间开发投资兴建人以依公司法设立登记之公司或财团法人为限。
第6条
管理处或分处办理开发投资兴建人甄选时应成立甄选委员会,评选要点另公告之。
前项甄选委员会成员以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申请设立审査小组为之。
第7条
参与公开甄选者,除须检附第五条第三项所定之开发投资兴建人资格文件外,并应检附投资兴 建计划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资计划总说明。
二投资及工作范围。
三财务计划:应包括风险管理、资金筹措、财力证明及公司最近三年会计师签证财务报表。
四兴建计划:应包括过去从事相关工作之实绩、建筑成本合理性、建筑物设计与空间规划构想、 兴建期程及建蔽率利用情形。
五营运计划:应包括招商计划、建筑物租金标准及管理业务之完整性。
第8条
经甄选委员会评选为开发投资兴建人,应在甄选须知规定时间内与管理处或分处完成签订开发 投资兴建合约,并缴纳保证金;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保证金不予发还。
前项保证金之缴纳额度及方式,依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办理。其缴纳额度为一定 金额或投资金额之一定比例,由管理处或分处于甄选文件中规定。
前项保证金于建筑完成并取得使用执照后,无息发还。
第9条
社区土地开发兴建时,开发投资兴建人应向管理处或分处租用土地。
第10条
开发投资兴建人应于签订开发投资兴建合约后三十日内签订土地租约,依约缴付租金。
第11条
社区土地租期订为二十年以下,期满原承租人得申请续租;期满若不续租,地上建筑物得由管 理处或分处依重建成本折旧后取得。
前项原承租人申请续租,应于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管理处或分处提出。
第一项所称重建成本指使用与勘估标的相同或类似之建材标准、设计、配置及施工品质,于价 格日期重新复制建筑所需之成本。
第12条
土地租金自签订租约之日起由管理处或分处按月计收,每月租金之计收标准为该租地申报地价 乘以百分之五,除以十二个月,乘以该租地面积。租用期间,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规定地价,自地价 公告之次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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