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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谭业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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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谭业青.doc(83) 北京理工大学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
《合同法》期末论文题目
教学站山西 学号2008083061028 姓名谭业青 成绩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内容摘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 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 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 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 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 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 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 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 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 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 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 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一、 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 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 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 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 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 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 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 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 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 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 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 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 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 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 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 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 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 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 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 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 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 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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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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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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