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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著作权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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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著作权问题研究[正文] 一、 MV 著作权问题由来自 2003 年9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涉及 MV 著作权案件,即“华纳”诉“唐人街”案以来,关于 MV 著作权的话题便不断见诸各大媒体。 2004 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①随后, 全国 20 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卡拉 OK 厅陆续收到了国际唱片业协会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在这份律师函中, 国际唱片业协会明确要求卡拉 OK 厅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音乐、英皇、上华唱片等国内外共 49 家大型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 MTV ) 、音乐录影( MV ) 、卡拉 OK 中文版曲目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交纳音乐版权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国际唱片业协会有选择地通过诉讼途径向卡拉 OK 厅索赔。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自审结第一起“华纳”诉“唐人街”案件以来, 2004 年下半年又陆续审理了以“华纳”、“正东”、“广州新时代”等国内外著名唱片公司为原告,以“新世界钱柜”、“乐圣”、“糖果”等一批在京城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娱乐场所为被告的 MV 著作权案件, 共计 18件。在这些案件中, 1 件调解成功, 15 件以判决结案。②众多媒体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予以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分析 MV 系列著作权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总结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 对其衍生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希望为今后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二、审理 MV 著作权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一) MV 与 MTV 目前, 各方对争议对象内涵的认识不尽统一, 有的称为“ MTV 音乐电视”, 也有的称为“ MV 音乐录影”。因此审理 MV 著作权案需要首先明确 MV 是什么。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电视音乐录像片( music video )是英国人制作出的《波希米亚狂想曲》。它使得电视音乐录像片开始投入大规模的商业制作和应用,成为一种新型的电视节目体裁。 music video 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传播业与音像业的重大变化,并且直接导致了一种播出此类录像片的专业电视频道的出现( the channel of music television ,简称 MTV )。从技术层面讲,所谓音乐录影( MV ) ,就是指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载体的主体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景氛围, 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 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在我国,人们通常把英国人创造的 music video 叫作 MTV. ③(二)作品与制品关于涉案 MV 的法律定性, 唱片公司与卡拉 OK 厅之间存在根本分歧。唱片公司认为: MV 属于以音乐为主题, 利用蒙太奇手段创作出来的小电影; 虽然时长仅三五分钟, 但是却凝聚着编导、演员、美工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其制作成本可与两三小时的电影相媲美,因此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范畴。卡拉 OK 厅则认为: 音乐电视只是一种包装、传播的手段, 其最大限度地表现了词、曲作品, 不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只能称作是录像制品。如果 MV 被认定为录像制品,则卡拉 OK 厅将不需要向制作者支付报酬就可以继续使用;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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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