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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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11〕54号)要求,结合公司各矿井生产实际,对煤矿安全隐患共划分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环境隐患两大类,现将严重、一般“三违”的不安全行为和一、二、三级安全隐患及采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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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不安全行为
(一)严重“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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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行为。
、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行为。
,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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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佩戴保险配置的行为。
、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行为。
,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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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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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要求擅自放顶的行为。
、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措施不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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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行为。
、巷修时空顶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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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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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行为。
、放糊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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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行为
“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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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行为。
、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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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电气设备的行为。
、整定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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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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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行为。
、蹬车、跳车、骑刮板输送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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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行为。
“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行为。
、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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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车辆的行为。
、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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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行为。
、作业的行为。
(双)翼开采该采区超过1或2个回采工作面和2或4个掘进工作面的行为。
,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行为。
、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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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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