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代表职责,便于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学习。代表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别要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二、守法自律。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代表要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四、开展视察活动。
(一)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代表小组视察。由代表小组按照全年活动计划,组织本小组代表就地就近视察。
(2)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
(3)代表持证视察。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将视察的单位名称和视察内容,事先告知代表工作部门,由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安排。
(三)代表在视察中可以就重大事情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被约见者应与人大代表见面,因情况特殊无法与代表见面的,必须委托该单位其他负责人员与代表见面,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四)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代表视察时,按照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部门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人大代表。
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一)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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