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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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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 推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开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3月 31 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刘正伟联系电话: 010-64463341 传真: 010-64463341 电子信箱: ******@chinasafety. 附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 OO 七年三月十六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安全核准、安全监理、检测检验、安全事务代理、安全顾问等。国家对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对事务所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事务所可在取得资质后,在资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事务所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事务所的专业特长、注册人员专业构成、实际工作经历和能力确定其业务范围。甲级资质事务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资质认定;乙级资质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负责资质认定。取得甲级资质的事务所,可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事务所,可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第六条资质认定机关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事务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适度发展、总量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资质认定。第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事务所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资质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经营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 3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出资额60万元以上; (四)具有乙级资质 3年以上,或具有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并得到有效运行; (六)有 20名以上在本事务所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名以上,具有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七)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类别或管理类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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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