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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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对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入学后至入伍前所交学费予以返还(每年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当退出现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申领学费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五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第六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第七条: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26000元/年。并自今年起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第八条: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第九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服役期满退役后放弃复学的,也可由户籍地安置部门安置工作,但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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