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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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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列出来,这样才能限制受托人代理行为的范围,防控代理风险。若委托事项不具体,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一般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一旦出现因代理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很有可能被动与受托人一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权限要明确
委托权限指受托人就委托人委托之事项的影响力程度、决定力大小,表明受托人意思表示的受限程度。从代理角度讲,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代为起诉和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
而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权限较广,除代委托人行使程序性民事诉讼权利,还可行使实体性民事诉讼权利,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故如果为特别授权代理,那么也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写明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且不要在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反之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
转委托的问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权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委托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对受托人能力和品行的了解等因素决定是否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如果想赋予转委托的,则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
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另行授权,否则行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来承担。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只可在委托期限内与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超过委托期限受托人必须重新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委托人无需承担受托人超过委托期限实施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期限尽量表达明确,这才有可预期性,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
第一种,事先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或者委托人希望限定委托时间的,也就是委托代理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点是确定的。那么委托期限可表述为“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种,不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的落款签名
落款签名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授权委托书主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管是打印稿还是手写的,只有落款处是委托人本人签章的才生效,所以要确保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章有效。
第一、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自然人签字就生效,但其实并不保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虽然字是本人签的,但他签的字并不是正常时候书写的字体,出现纠纷进行笔迹鉴定时,极有可能笔迹难以鉴定或鉴定产生错误。故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建议委托人本人不仅要签字,而且还要摁手印(人的指纹具有唯一性)。摁手印一定要摁清楚,让指纹清晰可见,印泥使用不可过多,不然摁出来就是一团红,那样难以进行指纹鉴定。
第二、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最佳署名方式是盖法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其次是只盖法人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最不可取的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而无法人公章。前两种方式问题不大,能够表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授权,第三种方式容易出现法人否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效力的情形。由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双重人格,其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盖法人公章,出现问题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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