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引渡制度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 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 司法协助。引渡制度就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 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 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 为。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 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 关国内立法。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 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关于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 14世纪,欧洲出 现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但其涉及的引渡对象是中世纪特定的异教徒和 政治犯等。从19世纪开始,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出现于国内立法中, 此后,国家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与引渡有关的国 际公约或文件。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 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
罪为基本前提。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二、引渡的主体与对象
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一国的主权必 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 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 主体必须是国家。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 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 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 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 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 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 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 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 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 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 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 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 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 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 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 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 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 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 一个追诉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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