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为加快全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经研究,现将《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技术中心试行通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 7年8月1 日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 建设, 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 建立技术中心, 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 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 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 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 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经贸委。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 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 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 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 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 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章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 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 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 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 3% 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五) 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60 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 30% 。(六) 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 技术中心每年有 10 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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