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家乐综合体发展总体规划前言乡村旅游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已成为一个特色品牌, 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 逐步成为游客最多、人气最旺、条件最方便的旅游目的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快速兴起和发展的,它向广大城乡消费者打开了一个崭新的休闲旅游新天地。从 2006 年中国“乡村旅游年”开始,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兴盛时期, 走在全国前列。在经过一段突飞猛进的大发展之后,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面临着转型升级,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健康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 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丰富了新的内容。在这样一个历史机遇下,丽水市首次提出创建农家乐综合体,是对乡村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建设和发展, 实现“吃、住、行、游、购、娱、养、育”八要素在乡村集聚, 积极探索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新路子; 是引领乡村旅游发展, 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转移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的有益实践; 同时也是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与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的有效尝试,最终将美丽乡村建设成为乡村居民的幸福家园、城市居民的休闲乐园。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浙江省丽水市全部行政辖区,共 1区1市7 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及丽水经济开发区。二、规划时间以 2012 年为基准年, 规划的时间范围确定为 2013 年至 2020 年, 分为近期和中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 2013-2015 年; 中远期: 2016-2020 年。三、基本原则(一)保护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于承载着丽水市生态价值与旅游价值的物质载体--- 自然和人文资源, 秉着保护第一的原则, 文明引导农家乐综合体的开发建设, 确保农家乐综合体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路线, 保证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使资源既得到完整地开发和利用, 又能与环境保持充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立足于丽水市农村经济基础, 发挥丽水生态环境突出、养生资源丰富、自然风光优美、农耕文化多样、地形地貌独特的优势, 深度挖掘文化内涵, 突出建设重点, 展现地方特色, 树立各县市区自身鲜明的主题形象,最终让农家乐综合体实现农业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养生产业的完美融合。(三)以人为本,系统协调性原则规划产品的设计和策划充分考虑周围环境, 为景观添色, 增强观赏质量, 体现景观意境, 同时展示健康、养生( 养老) 的特点, 并给予扩展和延伸。让农家乐综合体能够用细节凸显个性,体现真心、真情、真意,让游客有“家”的感觉,真正放松心情,回归自然。(四)以旅兴农,惠农富农原则规划本着以旅游的理念经营农业、以旅游的概念发展农村、以旅游的观念富裕农民的原则, 通过农家乐综合体这一载体, 能够深度挖掘丽水山水资源和人文底蕴的潜力, 开发利用农村蕴藏的休闲资源, 不断延长产业链, 坚持利农惠农富农原则, 最大限度地全面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带动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四、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 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2013 年) 7.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 年) 8.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 年) 9.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年)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年) (二)相关规划与文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3 〕1 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 2013 〕8 号) 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 2013 〕9 号) 4.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发〔 2012 〕 38 号) 5.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浙委办〔 2010 〕 141 号) 6. 《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 2009 〕 928 号)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 2011 〕 82 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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