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使用人和商户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各经营业主为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订本项目(承租屋)的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
二、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各经营业主必须配备足够的符合消防要求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地方。
四、楼梯走道、安全通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
五、园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在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建筑物内烟头及火柴余烬要随时熄灭。
七、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八、各经营业主需要增设电器电路时,必须向物业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科人员施工,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若要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九、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保卫科或拔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离开工作场所,从楼梯下去;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十、擅自改变消防措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管理人员发给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十一、各经营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保安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不得以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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