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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核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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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核定发布时间: 2011 年 04月 0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 号) 文件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哪种情况下属于“无正当理由”,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有哪些等,国税函[2009]285 号并没有详细规定。 2010 年 12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号,以下简称《公告》), 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问题。本文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进行例解。一、重申必须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 × 20% (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 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 我国一年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目前, 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 20% 的个人所得税。但是, 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 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 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对此, 国税函[2009]285 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此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可能: 其一是直接根据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 其二是根据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再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公告》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 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取得所得, 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这里要注意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 二是具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取得的所得;三是课税的依据是公平交易价格。同时应注意, 《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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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