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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计划性和有序性,加强资金筹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证资金流优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资金计划仅指资金的使用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的采购、接受劳务、日常管理等,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使用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面的资金计划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金使用应当全部纳入资金计划。
第五条 资金计划按照“谁负责,谁发起”的原则,由各具体业务单元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审核。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各部门应在批复的资金计划范围内使用资金,杜绝计划外或超计划资金支付。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按照权限报经公司批准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各部门可以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
第八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实行要素化管理,按照现金要素项目编制资金计划、控制资金计划的执行。
第三章 计划内容
第九条 资金计划指周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以单个项目、单笔资金计划为基础汇总编制,作为周资金安排及支出运行控制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资金计划按照计划要素项目逐笔(项)编制。逐笔编制的资金计划必须填报具体的收款单位,并只能在计划付款日的当周内发起一次付款申请。逐项编制的资金计划可以在计划申请额度范围内,在计划付款日的当周多次发起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各部门编制内容
(一)项目部编制:施工队费用、低值易耗品、零星费用等
(二)采购部编制:材料款、零星费用等
(三)商务部编制:与结算有关的业务费、零星费用等
(四)行政部编制: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人员工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福利费、业务费、广告宣传费、房租、办公费、车辆费用、差旅费、其他经营费费用、零星费用等
(五)财务部编制:项目所在地国地税预交税款费用、机构所在地国地税预交税款(不包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费用、残疾人保障金;李平远安排的每月固定开支;筹资费用;零星费用等
第十二条 编制要求
(一)由相关用款部门填写《资金计划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汇总、审批后上报。
(二)相关用款部门填报的资金计划要素项目、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对于因主观因素造成的错报、漏报进而影响正常付款的情况,公司将不予调整。
(三)施工队伍的资金计划必须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计划要素项目逐笔编制。逐笔编制的资金计划必须填报具体的收款单位
(四)项目部涉及施工队伍款项支付,应提前20天上报
(五) 项目有回款时,项目资金计划额度不得超过回款金额的70%(包含税金及管理费);项目无回款时,根据轻重缓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合理进行资金计划。
(六)采购部的资金计划必须按照计划要素项目逐笔编制。逐笔编制的资金计划必须填报具体的收款单位及付款单位
(七)日常运作资金计划必须按照计划要素项目逐笔编制。逐笔编制的资金计划必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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