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思考
教育部2001年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中否定了以国民音乐教育“表演”为核心的做法,将其改变为“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再次强调“以审美为核心”,并增加了对其的陈述。笔者认为核心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教法的改变,教法改变了学生的发展也就大有改变了。
一、音乐的审美功能
审美是人们审视事物好与坏、美与丑的心理活动,是人们根据自身对某事物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对事物的看法。“音乐是一门特殊的听觉艺术,它以乐曲的旋律美、歌词的语言美、音响的意境美、表现的体态美、演唱的情感美来陶冶情操,净化人的心灵。”1自古以来美妙的音乐就会被广泛的民众追捧、传唱、传奏。古琴曲《高山》《流水》的细腻、轻巧,《梅花三弄》的多姿、坚韧;古筝曲《渔舟唱晚》的碧波荡漾,《浏阳河》的婉转、清新;二胡曲《二泉映月》的悲伤、不屈,《战马奔腾》的雄壮、激烈……如此多耳熟能详的音乐都是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流行起来的音乐。古琴的高雅、古筝的清脆、二胡的悲伤等等,这些乐器所演奏的音乐都被附上了自身特点的“灵魂”所以由这些形式演奏出来的音乐更为深刻、完美的体现了音乐所想表达的意境。音乐的美不仅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上。但音乐内容的审美与其他艺术形式内容的审美是有区别的。音乐作品的内容可能是作曲家赋予的,也许是演奏者赋予的,但更多情况下是由欣赏者根据自己的感受赋予的。由于每个欣赏者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标准、生活阅历、知识结构、艺术修养和审美经验的不同。必然造成对音乐赋予内容理解的不同。这种内容来源的多渠道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造成了音乐内容审美的多样性。因此。对音乐作品内容的审美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音乐的教育功能
音乐的教育功能主要表现在创作者通过作品对现实透出的情感、情绪以及方面的观点,如果这种观点被听者所接受,就能影响和教育人们。同审美功能一样也不同于其他形式,因为音乐的教育功能是以音响为表现手段,让聆听者有所感悟,由音乐联想到意境或是由歌词联想到教育语言,作用于人的心灵,给人以多方面的影响与熏陶,促进人的进步与发展。诗、礼、乐三者就是儒家一直所认为的,教化民众的基础也可以说是载体与手段,一定要恰当利用。《论语,秦伯》里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将“诗礼乐”育人的重要性展现在书中,更广泛的传播出去。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著作《苟子•乐论》和《礼记•乐记》,都详细研讨了音乐的道德培养功能,反复说明“人不能无乐”的道理,要求建立在心灵秩序上的乐与建立在社会秩序上的礼互相配合。孔子严肃地断言:“移风易俗,莫善于乐”。高尚的音乐对健康的社会风气的引导、对人道德的培养,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另外校歌之类具有定义、分别人物地位、身份的歌曲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让处在不同位置的人认清自己的身份、做好该做的事情。
三、音乐的认识功能
认识功能就比较特殊了,人们通过艺术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认识历史和现实,同时也可以从中认识艺术创作者的观点、倾向和情感。音乐是非语义性和非造型性的艺术,它只能通
“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思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