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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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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80723( 颁布时间) 19880723( 实施时间)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 8年7月20 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 年7月 23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 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 曾患不育症, 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 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 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 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如女家姊妹数人, 只照顾一人); (二) 兄弟两人以上, 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 又只生一个孩子, 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第九条只生育一个女孩, 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 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 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 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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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