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专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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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
甲、乙二人是朋友,某日分别在一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各偷各的)。甲看见穿着西装的A,于是走到A身边并伸手扒A西装的右口袋,但是却空无一物,接着再改扒左口袋时被A发现。当A正出手要抓甲时,甲却拿出身上的短刀刺A的腹部,A重伤倒地不起。在附近走动的乙见状,立即过来,与甲共同搜刮A身上的钱,未料A因为忘记带皮夹而身上一毛钱都没有。当甲、乙正要逃走时,被警察发现。A经送医后获救。
试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处断?为什么?
焦点争议
甲、乙二人分别在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阶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甲扒窃A西装的右口袋而未得任何财物构成盗窃既遂、未遂还是根本就是不能犯?
甲拿短刀刺A的腹部使A重伤倒地不起后,搜刮A身上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乙见A重伤倒地后,立即过来与甲共同搜刮A身上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要为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理论分析
阶段一:甲、乙二人分别在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阶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如何理解?
是“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
理论分析
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一直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
原因是认为25条第1款只是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理论分析
共同故意不仅要求各个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还要求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共同行为不是指各个共犯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还要求行为具有相互补充的性质。
具体到此案,甲、乙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寻找猎物,不存在共同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论分析
阶段二:甲扒窃A西装的右口袋而未得任何财物构成盗窃既遂、未遂还是根本就是不能犯?
刑修八增加了“扒窃”的行为类型,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列,那么是否存在未遂?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不能视为所谓的行为犯,不能认为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即应以行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为既遂标准。
理论分析
未遂的前提是实行行为已经着手。
那么什么是着手?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只有在实行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即法益侵害的危险。
如何判断着手,或者说如何判断已经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现在大部分学者都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主观主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计划。
理论分析
犯罪计划不等于犯罪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具体化。以盗窃为例,盗窃故意可以细化为盗窃具体财物。
对于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或者提包外侧为着手。具体到本案,甲的行为已着手。
理论分析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将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主观未遂理论,也称“法的敌对意识的显现”,立足于行为人的恶性、危险性,当行为人的恶性或危险性表现于外部就可以处罚;
客观未遂理论,关注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造成客观危险,其重点在于危险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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