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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申请书3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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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申请书 3 篇
( 1318 字)
申请人: xxx ,男, 20xx 年 10 月 6日出生,汉族,山西 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 盐湖区禹都东大街 119 号 9 号楼 2 单元 4 楼东,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 开发区(滨江)滨安路 1180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 限公司股东, 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 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xx 年 11 月 12 日,营业期限到 20xx 年 11 月 11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额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和申请人 xxx (投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两人,登记机关 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 年 6 月 18 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 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 请人 xxx 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 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 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 xxx 、 xxx 、xxx 组成的清算组, xxx 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 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 资产交接工作, 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 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 没有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 请人委托律师于 20xx 年 8 月 2 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 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 20xx 年 8月 10 日前督促 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85 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 186条、 187 条、189 条、190 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 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 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 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 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 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 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 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 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 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 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 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 186 条的规定 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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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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