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教育局
镇江市民政局
镇教发〔2014〕39号
————————————————————————
关于印发《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和《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级评估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民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全市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升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教育培训能力,逐步建立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和《镇江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镇民发〔2010〕150号),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际,制定了《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和《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级评估报告书》(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4年下半年起,启动等级评估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全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可申请参加同级同类公办教育机构的评估,不参加本项目的评估。
附件:
1. 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 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3. 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级评估报告书
镇江市教育局镇江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9日
抄送:各辖市(区)教育局、民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全市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附件1:
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和《镇江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经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教育成效、社会评价等实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工作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登记满2年、上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2年内主动申请参加等级评估。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共同承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受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授权,市教育局职社处具体负责
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成立“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接受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工作。
第九条评估专家组成员由市教育局与市民政局联合推荐产生。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熟悉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民办教育事业和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
第十条评估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必须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教育成效、社会评价四个部分。
(一)基础条件包括:办学宗旨,章程规范,办学资质,办学设施,登记与备案等评估项目。
(二)组织建设包括: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财产管理等评估项目。
(三)教育成效包括:教学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评估项目。
(四)社会评价包括:内部评价,外部评价,管理部门评价等评估项目。
第四章等级和应用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四条按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满分为1000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如需延长需经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会议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年检时可简化手续。
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
镇江市教育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