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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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服务承包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二)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负责动火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油库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设等职能处室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作业许可的监督管理.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 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二) 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三) 组织员工接受动火作业许可培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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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适用领域、相关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适应于油库、。
动火作业具体包括:
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及地面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库、加油站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正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油库、加油站厨房等。
相关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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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第四章 基本要求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现场禁止动火。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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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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