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切实加强管理, 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 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注意劳逸结合, 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第二章安全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经理( 厂长) 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 副厂长) 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 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 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第六条企业主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 并付诸实现;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七条工区( 工程处、厂、站) 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违章指挥; 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 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 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第八条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 都要组织验收, 合格后方能使用; 不违章指挥; 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第九条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 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第十条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 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 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生产部门要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秩序。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 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安全技术规程; 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机械动力部门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确保安全运转;培训操作人员。材料部门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 保证供应; 对绳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报废更新。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 并监督其合理使用。教育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劳动工资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贯彻劳逸结合,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及时安排适合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 监督劳动卫生工作;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 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第十一条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 经常深入基层, 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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