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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名须谨慎
甲 方:
乙 方:
关于劳动合同的陷阱,所以签订合同时签名需谨慎。劳动合同的签 订,是劳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就劳动用工约定双方权 益保障的凭证。别看它只是一张纸,签与不签 ; 或者劳动者自身的轻视, 连合同上约定的内容都未仔细查看,就随意在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要知道,这或许就为自己日后维权埋下了大隐患。
据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有关劳动合同签订问 题的举报占总案率的 20%。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花样百出,以下几个案例, 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例 1:试用期合同遭忽略
今年 x 月 x 日,来杭打工的邹师傅应聘入职杭州淳韵果品公司,双 方约定:试用期 2 个月,月工资,转正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五一” 过后上班,公司通知他试用期不合格被解职,邹师傅找公司理论,公司 付了的经济补偿,但邹师傅觉得补偿太少,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监察员约谈公司主管,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邹师傅工作的第二个月签订合同,否则就须 按双倍工资支付。 最后,鉴于淳韵公司已经支付了邹师傅上个月的工资, 按双倍支付的规定,再支付邹师傅。
案例 2:签 1 年合同却有 3 个月试用期
去年 7月 1日,江雁入职于余杭莘尚化妆品公司, 双方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工资,转正后月薪。今年 6 月 30 日,合同到期,江雁提出不再与公司续签,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与主 管发生争执, 江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认为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违法, 要求补足试用期 2 个月的正常工资。
监察员上门调查,事实清楚,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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