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露天矿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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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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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2000/01/01 17:16
【法规分类号】L35301198343
【标题】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3/04/26
【实施日期】1983/04/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83)冶安字第746号
【题注】
【正文】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已于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执行,并废止一九五八年印发的《矿山安全规程》(草案),当时颁布的规程只有“井下部分”,并说明“露天部分”后发,经过两年工作,规程“露天部分”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现颁布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局(公司)、矿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及时报部,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附: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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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均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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