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第二节 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从内涵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两个要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为意识方面的因素;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1、如何理解“明知”?
明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亦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2、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只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首先,我国刑法规范与社会规范在价值观和是非观上具有一致性,只要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就不必要求其明知刑事违法性;
其次,如果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容易导致定罪范围过窄。
3、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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