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2 —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19〕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张昕碎石厂
投资人:张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82960205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茶园村四社(井口矿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厂在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茶园村四社(井口矿场)开办的洞渣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3年6月开始在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茶园村四社(井口矿场)建设洞渣加工项目,2013年6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建成投产至今,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 3 —
》。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2、3说明检查时该洞渣加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张昕碎石厂。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5月16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19〕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9年5月20日,你厂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述
— 3 —
》,述称:一是你厂于2013年建成并投产至今;二是你厂积极完善相关手续;三是对发现的问题多次投入资金进行整治完善。申请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一是你厂建成投产时间不属于法定减免情节;二是你厂手续尚未完善;三是你厂在环保设施的投入情况我队在处罚告知时已综合考虑;四是你厂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不属于陈述申辩内容。故我队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厂配套建设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积极配合调查,情节轻微,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 5 —
三、

重庆合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阳仔仔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2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