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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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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是一个重要问题, 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 以及为了科学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对此问题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及实行全面因果关系推定的缺陷(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 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唯有此, 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 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 医疗违法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 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违法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 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 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 因果关系不仅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更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是否因违法行为为受害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的客观依据。同时, 由于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具有这样的法律作用, 因此, 对受害患者的赔偿责任的确定, 就必须有准确的尺度, 不能过宽, 也不能过严。尺度过宽, 必然会使受害患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损害不能得到合理填补; 尺度过严, 则不仅会使受害患者一方得到不应有的赔偿,甚至使本不应得到赔偿的患者得到赔偿,使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削弱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能, 伤害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探索和研究的积极性, 更会使作为全体患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不仅是支出高额的医疗费用, 而且会使更多的患者无法得到合理的医疗保健。所以, 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 因果关系要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 必须处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理妥当。(二)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不同主张应当指出的是,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 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时, 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上, 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如何证明,历来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三种。证明说认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原告证明,原告负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不能构成侵权责任。[2] 完全推定说认为,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因为医疗合同在履行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受害患者往往不能掌握医疗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甚至受害患者已经死亡, 自己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其近亲属负担举证责任有重大困难, 因此应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举证责任应当倒置, 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3] 有条件推定说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 确实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但完全将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推给医疗机构, 就会使医疗机构陷入较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之中, 甚至会形成防御性医疗行为, 最终还是要将风险转嫁给全体患者负担, 对全体人民不利, 因而应当实行有条件的推定, 即举证责任缓和, 在受害患者一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 推定因果关系, 由医疗机构一方负责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4] (三)实行因果关系完全推定的不正确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8 )项的规定,对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这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 是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构成实行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采纳的是完全推定说的理论主张。[5]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 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完全推定, 对于保护受害患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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