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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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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
法必须符合正义,法不应该只维护少数人的特权。
——茅于轼
所谓行政性垄断是区别于市场性垄断的一种垄断形式,主要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特别是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为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
行政垄断有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强制买卖、地区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强制联合以及制定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行政规定等。
我们常常看到某些行业协会要求企业按照协会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是明显的卡特尔行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根据这部法律,卡特尔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在我国的行业协会属于一种半官方的组织,是二政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搞所谓的行业价格自律就是一种行政垄断。
象邮政、铁路、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企业过去都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因为他们都与管道或者网络相连。过去认为,建设两条管道或者两个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这些行业的企业就有着自然垄断的地位。但是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任何垄断都是以低效率和高成本为代价的。这些企业因为没有竞争的压力,从而就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也不会努力去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经济效率低下。
所以,现在世界各国的潮流是,在所有的行业,包括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都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事实上,随着科技进步,有些行业已经不能再称为自然垄断行业了,如电信业。另一方面,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了,如铁路部门。
在中国,行政垄断的危害的危害要比市场垄断严重得多。
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几乎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原材料供给、价格、产量,都由政府直接规定,国有企业只是命令的执行者。改革开放后,尽管政府放弃了对大多数行业的垄断经营,竞争局面逐渐形成,但是在一些具有网络特征的行业,行政垄断依然存在,他们往往借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之名,继续实施着垄断行为,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方面设置重重壁垒。
由于我国实行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这种部门垄断常常又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在一起,形成更为强大的垄断势力和垄断利益集团。
以下是一组有关我国垄断行业的统计数据:
表1: 1995年-1999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的租金估算
垄断行业租金额(亿元) 占GDP的比重
电力行业 560-1120 01>.75-
交通运输业 740-900 -
邮电通信业 215-325 -
民航业 75-100 -
医疗机构 75-100 -
合计 1665-2545 -
资料来源:。
租金是指既得利益集团通过非法报酬或影响力,诱使或迫使政府制定对其有利得管制政策而获得的利益。
表2 中国部分垄断行业非法收入估算
垄断行业年份非法收入占GDP的比重
电力行业违法收取资费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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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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