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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 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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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 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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