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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协商一致()劳动者本人提出协商一致的)
第三十七条 (3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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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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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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