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国土房管发[2010]1 号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建良好的环境。现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转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出售前, 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物业出售区域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必须合法、完整,数据真实有效。二、建设单位拟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将街道办事处、镇(乡) 人民政府签章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原件一份)和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应向买受人提供销售物业区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给予说明。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应予书面承诺,表示认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内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即行失效。四、《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从 2010 年1月1日起执行。五、各建设单位使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请登陆璧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下载。附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抄送: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建委、规划局、物价局、县政府法制办。渝国土房管发〔2009 〕751 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保障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 物业管理示范文本通知抄送: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9 年12月17日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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