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 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第八条本市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的适当补助。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