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有五类。 1. 标准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时, 每月可扣除 2 000 元的费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在计算纳税时, 每月可额外扣除 2 800 元。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参照境内无住所纳税人享受 2 800 元附加费用扣除。 2. 社会保险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号) 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3. 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 号) 规定,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 号) 文件规定, 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与职务有关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 号) 规定,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在计算纳税时可扣除 40% 的展业成本。 5. 捐赠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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