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楚雄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 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6 号令)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 4号) 之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典型调查测算、实地调查核实, 采取保本经营测算法、组成计税价格测算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 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第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同一地段、同一行业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同一定额标准。第四条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日常管理, 发现核定定额不合理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对其税收定额进行调整。第五条本税收定额核定标准为最低下限标准。特殊行业、地段、品目及经营状况较好的纳税人应高于本定额标准。第六条本核定标准所规定的生产、经营面积为一个铺面或者相通的铺面的面积, 一户纳税人经营不相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铺面的,按本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核定。固定铺面进行永久性隔断的, 在测量面积时给予扣减。非永久性隔断的,在测量面积时不予扣除。第七条纳税人当月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 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实际销售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数额的, 应及时调整定额。第八条新市场( 含改建、扩建)、新街道( 含改建、扩建)的定额标准,经实地调查确定。第九条对账务不健全、需进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参照本办法并高于 30 %以上执行。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 其分支机构的税额应分别核定、单独交纳。第十条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修订印发〈楚雄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国税发〔 2011 〕 41号) 同时停止执行。第十一条《楚雄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由楚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一、城区不分区域分行业、品种税收定额核定最低标准行业或商品名称面积标准最低税额备注手机、电话销售 10㎡(含10㎡)以下 240 元 10—20㎡(含 20㎡)390 元 20—30㎡(含 30㎡)600 元 3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18元手机专营商场(50㎡以上):每米柜台 元手机配件销售 10㎡(含10㎡)以下 150 元纯配件销售 10—20㎡(含 20㎡)210 元 20㎡以上 240 元手机修理户210 元纯修理金、银首饰销售 1㎡48元其中:增值税 18元/平方米。消费税30元/平方米珠宝、玉石销售 1㎡30元卷烟销售 10㎡(含10㎡)以下 240 元主营卷烟 10—20㎡(含 20㎡)300 元 20㎡以上 390 元 20㎡(含20㎡)以下 300 元对经营状况较服装、鞋类、皮具(专营) 好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提高30%核定。 20—40㎡(不含 40㎡)540 元 40㎡(含 40㎡)600 元 4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4 元计算机及耗材销售 20㎡(含20㎡)以下 300 元 20—40㎡(不含 40㎡)540 元 40㎡(含 40㎡)600 元 4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4 元计算机配件、耗材(含打印纸张) 20㎡(含20㎡)以下 240 元纯配件、耗材销售 20—40㎡(含 40㎡)360 元 40—60㎡(不含 60㎡)540 元 60㎡(含 60㎡)600 元 6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4 元计算机修理户180 元纯修理医疗器械销售 20㎡(含 20㎡)以下 150 元 20—40㎡(含 40㎡)300 元 40㎡以上 390 元 30—50㎡(含50㎡)330 元 5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6 元行业或商品名称面积标准最低税备注额毛线销售 10㎡(含10㎡)以下 135 元 10—30㎡(含 30㎡)150 元 3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6元灯具销售 30㎡(含30㎡)以下 240 元 30—50㎡(含50㎡)330 元 5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6元眼镜销售 30㎡(含30㎡)以下 270 元B类地区降低 10%核定, C类地区低 20 %核定 30—50㎡(含50㎡)390 元 50㎡以上超出部分每平方米 5元五金建材、水暖器材销售 10㎡(含10㎡)以下 240 元 10—20㎡(含 20㎡)360 元 20—40㎡(含 40㎡)450 元 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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