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 2007 〕 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3月 15 日市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七日黄冈市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 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治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 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 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 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 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 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 消除治安隐患, 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 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 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 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 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 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 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 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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