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___行政许可法》、《___环境保___》、《___水污染防治法》、《___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五条(持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实施主体)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分级管理)___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八条(申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排污单位分类)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
重点排污单位___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前两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第十条(分级申领___公告)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分级申领___或排污单位___,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申请时限)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___机构代码证;
(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四)采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当___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二)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三)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受理流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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