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127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 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 不能参照的,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4. 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 1993 〕 144 号) 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 2004 〕 87号) 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 各县(市) 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 1. 青苗费补偿标准名称等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备注一 860 元/亩 1200 元/亩 3200 元/亩 1. 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 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油料等作物。二 780 元/亩 980 元/亩 2900 元/亩三 720 元/亩 820 元/亩 2700 元/亩 2.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平房砖木结构 420 元/ 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 预制) 檩条、瓦屋顶、房屋净高 3m 、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 490 元/ 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铝合金门窗楼房砖木结构 460 元/ 平方米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 预制) 檩条、瓦屋顶、单层房屋净高 3m 、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木质门窗砖混结构 600 元/ 平方米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 、铝合金门窗框架结构 900 元/ 平方米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 、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厂房、仓库砖混结构 320 元/ 平方米净高 4m 、石棉瓦顶、砖墙 410 元/ 平方米净高 4m 、空心板顶、砖墙窑洞砖、石砌窑 420 元/ 平方米砖或石砌墙、内墙普通抹灰、水泥地面土窑 280 元/ 平方米无人居住窑 100 元/ 平方米简易房四面墙 210 元/ 平方米门、油毡或石棉瓦顶、砖或石砌墙简易棚二面墙以上 120 元/ 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无门畜禽舍砖结构 100 元/ 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预制顶简易结构 50元/ 平方米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地坪水泥、砖地坪 32元/ 平方米素土夯实、 60mmC10 砼垫层、 80mm 砂垫层、 20mm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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