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原本就不是“铁饭碗”
近来,有关地方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再成焦点,舆论对这项改革寄予厚望,认为这一改革或将有助于使我国公务员由“铁饭碗”变成“瓷饭碗”,能够起到“鲶鱼效应”。
事实上,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并不是一时之举,而是按照法律要求规范推进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还应指出的是,公务员是“铁饭碗”本身就是一种误读,不能简单地把实行聘任制看成是将公务员变成“瓷饭碗”的举措。
公务员是“铁饭碗”还是“瓷饭碗”,并不在于实行聘用制还是委任制。不管是选任制、委任制,还是聘任制,都要有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杜绝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
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我国公务员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早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1995 年原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2006 年《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其中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等做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规定,并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之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退出管理。
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定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使得公务员退出管理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北京市首次明确,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公务员将予以辞退;天津市制定了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规定,依法开展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和辞职辞退工作。
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5年来辞退了4778名公务员。虽然数量不多,但退出机制的威慑作用确实存在。而对于实行聘用制的公务员,更应该明确其退出条件,以确保有效行使职责。
不论是聘任制还是委任制,公务员可以辞职,这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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