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 年第 9号)、《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交运发〔 2011 〕 106 号),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运管发〔 2009 〕5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以下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 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使其技能和知识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是对道路运输驾驶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评价。第三条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认定管理工作。各旗(县、区)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运输部赋予的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经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客货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由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为 2 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24 学时。根据从业类别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从业类别为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每 6 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 6 学时; (二)从业类别为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 12 学时; (三) 从业类别为兼有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每 6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 6 学时; (四) 从业类别为兼有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每 6 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 6 学时; (五) 从业类别为兼有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每 6 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 6 学时; (六) 从业类别为兼有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每6 个月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6 学时。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使用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写的继续教育大纲和继续教育教材。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补充教材由内蒙古运管局统一组织编写。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认定的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是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 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安全驾驶和节能驾驶技能、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场所。第十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并且准教类别为道路客货( 危险货物) 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二人以上的师资队伍;(二) 具备与培训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三)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 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第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写的教育大纲,确定培训的科目和课程, 并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加强教学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第十三条各级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并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及培训机构名单。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经相应的管理机构确认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签注( 附件 1)。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初领、补发、换发从业资格证件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下一次继续教育时间在证件上予以签注。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继续教育提示日期前 30 日内参加下一次继续教育。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继续教育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和道路运输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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