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二)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热爱教育事业,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 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等要求。(五)身心健康。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 1. 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 )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2 )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 5 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 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 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 尊重学生差异, 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3 )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 教学业务精湛。(1 )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2 )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3 )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4 )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5 )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6 )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教师, 其授课( 含听课、评课) 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7 )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3. 教研能力突出。(1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正确把握教育教学研究方向, 及时发现并准确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 取得创造性成果, 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2 )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 4.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1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 )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3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二)高级教师。 1.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1 )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2 )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 5 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 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 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 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3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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