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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财产权,与稀缺性和理性一样,是经济学的基础。假若不是某种人类机构对所讨论的什么资源的使用都进行控制的话,那么,就无人确定价格,任何人也就没有计算生产成本的动机了。经济学家在其大量著作中可以,也的确是,认为下面这点是理所当然的,即: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包括有形物品和技能那样的无形物)都有所有主,而且所有主的控制权与传统经济理论中的激励假定相一致。自由市场和“所有权自由的概念”(奥诺雷(Honoré),1961年)有相通的含意,这一点很明显,当然,使多数经济学家在着手处理市场交互作用的复杂事物时,把所有权性质的研究留给他人而感到自在。虽然穆勒(Mill)和马克思(Marx)指责了与其同时代的经济学家,说他们讨论经济学时,似乎世界上就存在北大西洋沿岸的一些法律体制。不过该指责并非完全公正——而且他们两人无论如何都愿意原谅斯密(Smith)。在许多场合,一个研究者所涉及的经济可以假定它具有北大西洋沿岸国家的法律背景的。经济学家们也不是不愿意增加他们对财产问题的兴趣。对有关社会主义可能性的推测,对奴隶制经济学的分析,对发展中国家农业的探索,以及许多问题,都激起了对财产权特定制度作用的研究。对基于个人私有财产的自由市场的辩护(A·布坎南(Buchanan),.1985年),对工人合作社前景的探索(瓦尼克(Vanek),1970年),对美国奴隶制效率的评估(福戈尔(Fogel)和恩格曼(Engerman),1974年)以及科斯(Coase)证明财产权的分配与总的福利无关所引发的文献,以上仅仅是经济学家在此方面研究的一部分。没有哪一个所有权定义能完全满足一切目的;“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这是法兰西民法中的规定,也被其它很多法典所引用。它抓住了两个关键点:第一,我不能把刀子刺进你的胸膛,这不是侵犯了我对这把刀子的所有权。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把刀子刺进任何其他人的胸膛,但我(没有别的人)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去做那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合法去做的一切事情。第二,所有主必须具有任何人对所考虑的事物所可能具有的一切权利。在教科书中有时遇到的提法说,所有权可归结为“对收入的权利”,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它错把所有权中的一个因素当成了总体。所有权的确给所得打下基础,但对所得的很多权利是以非所有权的东西为基础的,同时所有权也包含有所得权以外的其它权利。民法强调这一点是正确的,但并没有解决我们的直观问题,即如若法律过份严格地限制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所做所为,我们可能根本不愿称之为自己的财产。举例说,如果没有人能把土地留给其子女,或把地产出售;或用它做抵押,那我们必定会怀疑个人是否真正“拥有”这块土地。“可资利用的和被利用的”的关键内容是最终处置权。因此,问题不仅在于拥有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而且还要有法律授予某人或某机构处置权的问题。同样的研究对所谓“新财产权”理论也产生疑问。正如“新阶级”的理论家们,曾声称发现“新财产权”的著作家们所正确评述的,在一个想来不存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社会主义中,占优惠地位的个人可以行使如同过去资本主义企业主一样的权利,有与其一样的地位保障和收入保障;同样,在混合经济中,受工会保护的人们可以具有像18世纪用钱购买的军事长官或政府官员一样的保障。他们的错误在于把这些视为财产权。因为他们]完全忽略了谁具有处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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