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出纳工作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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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于2015年12月11日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它对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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