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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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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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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 仅供参考学习 勿做商业用途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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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根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当。销售者依照规定承当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当,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当责任,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视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当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根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平安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 ;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标准、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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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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