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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泰州市海陵区科学技术奖,包括海陵区企业技术创新奖、海陵区科学技术贡献奖、海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用于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以及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中的重要成果项目。其中泰州市海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置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区企业技术创新奖每次授予企业不超过5家;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评选一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8项,且一等奖每个项目组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三等奖每个项目组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泰州市海陵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本区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应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经主管部门或所属镇街园区初审后,上报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奖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申报,不得重复和超越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区企业技术创新奖:
(一)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持续保持高速成长,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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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贡献奖:
(一)荣获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或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且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在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办企业且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项目。
(三)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要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项目。
(四)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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